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和吸引投資者在我區投資創業,促進我區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快速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二條 凡在我區新辦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廠房和生產性設備,不含租賃的廠房和配送的土地,下同)投資額達500萬元以上,項目建設期在2年以內,以獨資、合資、股份、合作等形式,從事政府鼓勵、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我區產業發展方向的生產性、非生產性(主要指旅游、服務性項目,不含房地產開發項目)項目,享受本優惠政策。
第二章 土地優惠政策
第三條 凡在泉湖創業園鳳凰工業小區內新辦的工業企業,其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用,土地投資強度每畝不低于50萬元,土地價格為每畝3萬元(熟地,即“五通一平”后的土地)。官埠回歸工業小區、雙溪紡織工業小區新上工業項目的用地,其土地出讓金區級受益部分全額返還;其他鄉鎮辦場工業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區級受益部分可按不超過50%的比例返還。在鳳凰工業小區內,新辦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項目建設期在18個月以內的,可享受由政府按每投資50萬元配送1畝土地的特殊優惠政策;屬國家、省級高新技術項目(須經省級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和產品主要供出口的外向型項目,所需土地全部配送;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確定更加優惠的政策。所有享受此項優惠政策的項目,不再同時享受財稅優惠政策。
第三章 財稅優惠政策
第四條 新辦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且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工業企業,從開始投產年度起,5年內依率計征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50%返還給企業,作為政府無償扶持企業發展的資金;新辦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企業,按上述標準的一半執行,實行先征后返,跨年度結算。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其固定資產折舊報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后,可加速折舊。
第五條 凡年納稅額50萬元以上的規模工業企業,一次性技改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其技改項目每年遞增稅收的區級收入部分按50%返還,連續返還5年;一次性技改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技改完成的第二年度稅收凈增50萬元以上的,享受由區財政按同期銀行標準利率貼息2年(含上級財政補貼部分)的優惠政策。
第六條 鳳凰工業小區外,固定資產投資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和固定資產投資額達2000萬元以上的旅游、服務性企業,從投產之日起年納稅額達50萬元以上的,可申請享受區財政按同期銀行標準利率貼息2年(含上級財政補貼部分)的優惠政策。
第四章 獎勵政策
第七條 對引進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工業、服務、旅游及農業項目的中介人,按實際到位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為兩個“二分之一”,即項目正式動工興建時獎勵二分之一;竣工投產時再獎勵二分之一。
第八條 對直接征用土地達到50畝且新建廠房10000平方米以上,并對基礎設施進行完善配套,進行業主招商的,項目投產后,年納稅額達到50萬元之日起,由區財政部門按企業繳納所得稅中地方留成部分的50%連續返還給業主5年。
第五章 收費及服務政策
第九條 凡在我區興辦固定資產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在項目建設辦證過程中,區級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減半征收,中介服務部門提供的有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的70%收??;在工業小區內興辦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在項目審批和規劃建設辦證過程中,實行區級收取的行政事業性規費零費率,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及行政性規章規定的收費項目,區政府無權減免的,一律按下限征收。
第十條 新辦企業的審批、注冊登記實行窗口式辦公、一條龍服務,可委托區招商局負責全程辦理所有審批、登記手續。材料齊全的,屬本區權限內的項目,7個工作日內辦完所有手續;需轉報的項目,5個工作日內辦完轉報手續,并協助做好轉報的相關協調服務工作。規模以上企業新建、擴建項目辦理手續的,可委托區行政服務中心代辦。重點項目實行特事特辦。
.6.
第十一條 堅持并完善企業“寧靜日”制度和治理經濟環境應急調處機制。每月的1日至25日為企業的生產經營“寧靜日”。在“寧靜日”內,除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明確規定或涉及安全生產、專門案件及發生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外,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進入企業檢查、收費和處罰。如有特殊情況確需進入企業檢查的,須經區政府批準,到區治理經濟環境辦公室開具《檢查通知書》,持執法證件,方可進入企業檢查;無檢查通知書和執法證件者,企業有權拒絕并舉報。凡對企業進行的收費、處罰,需經執收、執罰單位的區級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否則企業有權拒絕執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我區企業進行執收、執罰的,先由所對應的區級行政主管部門為企業代為墊付,如執收、執罰合法合理的,再由企業向該區級行政主管部門支付;如執收、執罰不合法合理的,報經區政府同意后,相關企業有權拒付。企業認為行政機關執法不公或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積極向區治理經濟環境辦公室投訴。接到企業投訴后,區治理經濟環境辦公室工作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協調處理;現場處理不了的,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或迅速上報區委、區政府處理,以切實維護企業及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7.
第十二條 建立重點企業保護制度。為重點企業法人辦理“綠卡”。該卡系企業生產經營的綠色通行證,各執法部門必須努力為持卡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多方面的優質服務。未經區人大常委會批準,任何單位或執法人員不得隨意查封、凍結重點企業帳戶和財產,不得隨意對持卡人進行罰款,不得隨意傳喚或采取限制其企業法人代表人身自由等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鼓勵各類人才來我區工作或創業。免費為來我區工作的本科及中級職稱以上的人才辦理落戶手續,人事關系需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費;其子女入托、上學、就業等享受本區市民同等待遇。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額的認定由區國資局牽頭,會同區經濟商務局、招商局、審計局組織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確認。對企業和招商引資中介人的獎勵考評,由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牽頭,組織區財政局、區國家稅務局、區地方稅務局、區招商局及相關單位進行,獎勵資金由區財政專項列支。
第十五條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關政策,凡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本政策由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